宿迁市调整水费违约金收取比例

 新闻资讯     |      2008-05-10 00:00:00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水合同》条款规定,对超过缴费期仍未缴纳水费的用水客户可以按欠费总数收取每日5‰(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前,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一直按此比例进行收取。2006年7月11日起,该公司第一次主动将用水违约金的收取比例由每日5‰(千分之五)调整为每日3‰(千分之三)。得到了宿迁市用水客户的赞扬和肯定。
  该公司认为,收取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用水客户及时缴纳水费,帮助客户形成按时缴纳水费的习惯,为水费的及时回收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保障。而非借此营利。所以,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再一次主动将违约金的收取比例从3‰(千分之三)调整到1.5‰(千分之一点五),调整后的违约金收取标准比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人事行政部 吴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