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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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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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生活用水 |
工商服务业用水 |
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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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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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说明 |
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消防、公共绿化、环卫(含收费公厕、道路洒水)用水,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服务设施(不包括经营性)用水,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水,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业生产用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等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等 |
各类矿产品开采用水,各类产品制造、加工等工业用水;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普通理发、普通浴室用水,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等 |
饮料生产(含纯净水)、啤酒、茶社、酒吧、休闲娱乐业,美容美发,桑拿、沐足等浴业,洗车业、建筑业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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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价 |
每户年用水量≤192吨 |
192吨<每户年用水量≤288吨 |
每户年用水量>288吨 |
2.05 |
2.11 |
3.91 |
1.65 |
2.48 |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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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1.08 |
1.08 |
1.08 |
1.08 |
1.12 |
1.68 |
水资源费 |
0.20 |
0.20 |
0.20 |
0.20 |
0.20 |
0.20 |
到户水价 |
2.93 |
3.76 |
6.23 |
3.33 |
3.43 |
5.79 |
洋河新区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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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宿价工〔2018〕105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
宿迁区域供水到户临时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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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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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居民生活用水 |
非居民用水 |
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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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说明 |
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消防、公共绿化、环卫(含收费公厕、道路洒水)用水,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服务设施(不包括经营性)用水,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水,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业生产用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等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水,各类矿产品开采用水,各类产品制造、加工等工业用水;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普通理发、普通浴室用水等 |
饮料生产(含纯净水)、啤酒、茶社、酒吧、休闲娱乐业、美容美发,桑拿、沐足等浴业,洗车业、建筑业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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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价 |
镇(乡)区 |
自然村庄 |
2.00 |
3.91 |
1.65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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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免收 |
免收 |
0.60 |
1.05 |
水资源费 |
免收 |
免收 |
0.20 |
0.20 |
到户水价 |
1.65 |
1.65 |
2.80 |
5.16 |
根据宿价工〔2016〕120号文件执行,自2016年12月1日用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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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用水量作为计算周期,按市区家庭常驻人口4人为基础单位,分别设定三级水量阶梯。对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前往自来水公司各服务网点柜台申请调整阶梯基本用水量。出租房屋中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房产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居住证、水费交费卡(或近期水费发票),经当地街道(社区)核实并出具证明到所在地自来水公司申请确认后调增。以上经自来水公司核实后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年用水量增加48吨(每人每月增加4吨),第二、三阶梯水量相应增加。根据宿价工〔2014〕58号文件执行,自2014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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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根据宿价工〔2014〕58号文件执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宿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居民用户,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凭证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5立方米(全年60立方米的,在一年内可以滚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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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对于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免征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宿城管发〔2019〕37号文件、苏税发〔2021〕51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