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类别

生活用水

工商服务业用水

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分类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及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助餐点、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消防、公共绿化、环卫(含收费公厕、道路洒水)用水,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社区共用服务设施(不包括经营性场所)、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业生产用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等

各类矿产品开采用水,各类产品制造、加工等工业用水;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普通理发、普通浴室用水,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等

饮料生产(含纯净水)、啤酒、茶社、酒吧、休闲娱乐业,美容美发,桑拿、沐足等浴业,洗车业、建筑业用水等

基本水价

每户年用水量

≤192吨

192吨<每户年用水量≤288吨

每户年用水量

>288吨

2.05

2.11

3.91

1.65

2.48

4.95

污水处理费

1.08

1.08

1.08

1.08

1.12

1.68

水资源费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到户水价

2.93

3.76

6.23

3.33

3.43

5.79

洋河新区水价:
洋河新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具体到户价格为:各梯次基本水价第一级1.65元/吨,第二级2.48元/吨,第三级4.95元/吨。加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0.96元/吨后各梯次到户水价分别为:第一级2.61元/吨,第二级3.44元/吨,第三级5.91元/吨。洋河新区自来水到户价格中的行政事业用水、工商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到户价格按调整后的市区同类用水到户价格执行。(宿价工〔2016〕119号文件)          

 根据宿价工〔2018〕105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宿迁区域供水到户临时价格表

 

单位:元/吨

类别

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

特种用水

分类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消防、公共绿化、环卫(含收费公厕、道路洒水)用水,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服务设施(不包括经营性)用水,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水,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业生产用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等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水,各类矿产品开采用水,各类产品制造、加工等工业用水;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普通理发、普通浴室用水等

饮料生产(含纯净水)、啤酒、茶社、酒吧、休闲娱乐业、美容美发,桑拿、沐足等浴业,洗车业、建筑业用水等

基本水价

镇(乡)区

自然村庄

2.00

3.91

1.65

1.65

污水处理费

免收

免收

0.60

1.05

水资源费

免收

免收

0.20

0.20

到户水价

1.65

1.65

2.80

5.16

根据宿价工〔2016〕120号文件执行,自2016年12月1日用水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用水量作为计算周期,按市区家庭常驻人口4人为基础单位,分别设定三级水量阶梯。对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前往自来水公司各服务网点柜台申请调整阶梯基本用水量。出租房屋中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房产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居住证、水费交费卡(或近期水费发票),经当地街道(社区)核实并出具证明到所在地自来水公司申请确认后调增。以上经自来水公司核实后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年用水量增加48吨(每人每月增加4吨),第二、三阶梯水量相应增加。根据宿价工〔2014〕58号文件执行,自2014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优惠政策:根据宿发改价格发〔2026〕26号文件执行,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5立方米(每户每年免费使用上限60立方米)。优惠政策按户享受,困难群体家庭成员分开居住的,仅可选择其中一处享受优惠政策,如相关困难群体通过租赁住房、投靠亲属等方式在市区实际居住,在征得房主同意后可申报其实际居住地的户表号,经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后,纳入名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优惠水量按月累积,本年度内可滚动使用,当年结余免费基数自动清零,不滚动累计至下一年度。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对于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免征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宿城管发〔2019〕37号文件、苏税发〔2021〕51号文件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