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对一用户违章使用自来水做出判决。
据悉,2007年 11月15日,郑州首起被公诉偷水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处的工作人员发现中原区小岗刘村村民刘素芝家的水表有改动痕迹,水量从2005年8月份开始明显减少。随即报警。
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介入侦查。刘素芝承认于2005年8月份,请同村村民刘春旺(另案处理)将自家的水表拆下后进行了修改,以减少自来水表的读数。
经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鉴定,自2005年8月份至2007年3月份,刘素芝盗用的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
11月15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素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素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鉴于刘素芝案发后及时补交水费,有悔过情节,只要刘素芝在一年内不触犯法律,就不再执行其6个月的有期徒刑。
水是商品,供用水之间也是一种买卖的市场行为,违章用水目的就是偷水,其实也说是盗窃。刘素芝的行为也印证了一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