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包头市家住青山区的刘某无故拖欠水费四年之久,包头市供水总公司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打赢了水费官司 。
自2002年起,被告刘某累计用水146吨,应缴水费228.1元,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多次找刘某要求其依法缴纳水费,刘某均不予理睬。刘某在享受原告提供的商品水和服务后,无故拒交水费。
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2002年4月份开始拖欠原告方水费截止2004年8月底,被告水表指针为582吨,实际用水146吨,拖欠水费228.1元。
另查明,《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自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方水费的天数为635天,滞纳金为724.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供用水关系,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按规定向刘某供水,刘某应按时向包头市供水总公司缴纳水费。截止2004年8月25日,刘某水表指针为582吨,刘某自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25日实际用水146吨,拖欠水费为228.1元。刘某未按时缴纳水费,有过错,且根据《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支付滞纳金,对包头市供水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6条、第182条、第18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欠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水费228.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支付原告滞纳金724.2元,随水费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据了解,近年来,少数居民无视水的商品属性,以种种理由或无故拒交水费。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本着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上门催讨的同时,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多次赢得胜利。(客户服务部 郁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