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阻止宿迁银控自来水公司施工并致施工人员轻伤一案,做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3日下午,公司管网部施工人员在幸福路进行人防工程自来水管道施工,过程中,遭遇被告人阻工并发生争执,被告人用铁棍殴打了我公司现场施工人员韩超,后经鉴定,韩超已构成轻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做出如上判决。
(稽查部 杜爱军)
10月16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阻止宿迁银控自来水公司施工并致施工人员轻伤一案,做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3日下午,公司管网部施工人员在幸福路进行人防工程自来水管道施工,过程中,遭遇被告人阻工并发生争执,被告人用铁棍殴打了我公司现场施工人员韩超,后经鉴定,韩超已构成轻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做出如上判决。
(稽查部 杜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