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王某某因长期拖欠公司水费,经多次催要无果,2010年1月21日,稽查部代表公司将之诉至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区法院于当日受理,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我们证据确凿,准备充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支付所欠水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此次只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欠费的开始,尽管赢了官司。但是,王某某主动缴纳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我们也做好了“强制执行”的准备。果然,直到法定的最后执行时间也未见被告缴纳欠费。于是,我们又立即向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在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我们通过明察暗访、外围了解等方式,积极向执行局提供执行信息,最终在我们和执行局的共同努力下,于当月执行完毕。(稽查部 杜爱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