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垃圾处理费收取

 新闻资讯     |      2020-03-18 11:17:53

又到每年缴费期,今年与往年稍有不同,自2019111日起,《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后,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前来缴费的用户不明白,自己明明交了物业费为什么还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难道物业费里不包括垃圾处理费吗?其实物业费是不等同于生活垃圾费的,生活垃圾费是指由保洁人员从垃圾产生地清扫、收集并运输至垃圾转运站的服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物业费是由各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的用于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设施的维护等方面的支出:而垃圾处理费是指城管环卫部门将垃圾从转运站压缩并运送至垃圾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物业费是经营性收费,而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谁产生的垃圾最终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以,垃圾费的征收符合国家倡导的“谁产生,谁付费”的环保原则。经过我们耐心解释后,用户才表示理解,缴纳了费用。请问你们理解了吗?

(洋河区域供水服务中心  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