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苏建价〔2020〕20号文,文中指出了在新冠疫情期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此文件中,与造价部工作有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6、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造价部将严格执行此文件的条款,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工程造价部 曹用)